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理官员或公职人员的“非法所得”,包括违法违纪或贪污受贿所得,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:
第一,最简单、最直接的办法则是没收。例如,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,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、回扣、酬金等,这些钱款,由纪检监察机关没收并上交国库。
比如,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,为其女儿举办规模比较大的婚宴,收受60名公职人员以及本县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,收取的礼金数量达到10万元,经人举报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后,张某本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、行政警告处分,上述违纪所得礼金全部没收。
第二,对于违反规定占有的财产或金钱、礼品等进行追缴。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,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。在这方面,比较典型的是:领导干部违反党内规定和法律法规,违规发放奖金;或者,设立名目,伪造账目,将国有资产进行私分。当然,我们说的这种情况,是在违纪范围内“私分”,其数额还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,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缴。
比如,我国中部某县的民政局长李某,以虚列成本、打白条等,将用于扶贫的款项,给班子成员进行私分,被人举报后,李某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其他班子成员被处于党内警告处分,违纪所得予以追缴。
第三,责令退赔。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,例如违反“八项规定”公款吃喝、旅游,此外还有违反规定乱罚款、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。这一点,在媒体的通报中,我们常常可以看到,某某领导干部违规宴请相关人员,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;还有领导干部违规占有下属单位或他人的车辆等,纪委监察机关会责令退赔并支付相关的租赁费用。
第四,移交司法机关。对于上述三种情况,都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“违法违纪”所得的前提下,才可以采取“没收”、“追缴”、“退赔”等手段。
但是,在情况更复杂的情况下,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中,发现某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,而且,对于贪污受贿所得又投资购买了房产、股票等,在这种情况下,纪检监察机关就不能简单地采取没收或追缴等手段,而是先进行查封,再根据涉案人员违法犯罪情况,如构成犯罪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,则将查封财产一并移交司法机关,由检察院起诉后,根据法院判决处理。
例如,某某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额巨大,自己既不承认,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这种情况下,纪委监察机关只能移交司法机关,由法院以“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”进行判决后,再根据法院判决处理其巨额财产。
编辑(狄飞飞 贾广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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